轉發刑事判決書不構成侵權。 趙某與曹某為同小區業主,因轉發趙某已被判刑的判決書而引發爭議。2020年6月,曹某在小區業主微信群中轉發了趙某因犯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判決書部分截圖。趙某認為此舉嚴重侵害了他的隱私權及名譽權,導致他身心受損,并請求賠償及公開道歉。曹某辯稱判決書為公開信息,且沒有對趙某造成損失。 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駁回了趙某的訴訟請求,趙某后向上海二中院上訴。二中院審理中,明確了兩個爭議焦點:一是曹某的行為是否侵犯了趙某的名譽權,二是是否侵犯了趙某的隱私權。 ?關于名譽權,曹某轉發的內容為真實信息,并未捏造或惡意中傷,因此不構成名譽權侵權。? 關于隱私權,判決書作為公開信息已不具有私密性,且曹某的行為未構成對趙某私人生活的侵擾。 二中院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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