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綠色志愿者聯合會訴湖北恩施州建始磺廠坪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水庫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2017-03-08 14:38:19 | 來源:人民法院報
【基本案情】
千丈巖水庫位于重慶市巫山縣、奉節縣和湖北省建始縣交界地帶,距離長江25公里,被重慶市人民政府確認為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供應周邊5萬居民的生活飲用和生產用水。該地區屬喀斯特地貌。磺廠坪礦業公司距離千丈巖水庫約2.6公里,2011年5月取得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環境保護局環境影響評價批復,但該項目建設可行性報告明確指出尾礦庫庫區為自然成庫的巖溶洼地,庫區巖溶表現為巖溶裂隙和溶洞;尾礦庫工程安全預評價報告建議對尾礦庫運行后可能存在的排洪排水問題進行補充評價。磺廠坪礦業公司未按照報告要求修改可行性研究報告并申請補充環評。項目于2014年6月建成,8月10日開始違法生產,產生的廢水、尾礦未經處理就排入臨近有溶洞漏斗發育的自然洼地。2014年8月12日,巫山縣紅椿鄉村民反映千丈巖水庫飲用水源取水口水質出現異常,巫山縣啟動了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重慶綠聯會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磺廠坪礦業公司停止侵害,不再生產或者避免再次造成污染,對今后可能出現的污染地下溶洞水體和污染水庫的風險重新作出環境影響評價,并由法院根據環境影響評價結果,作出是否要求磺廠坪礦業公司搬遷的裁判;磺廠坪礦業公司進行生態環境修復,并承擔相應費用991000元等。
【裁判結果】
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磺廠坪礦業公司違法生產行為已導致千丈巖水庫污染,破壞了千丈巖地區水體、地下水溶洞以及排放廢水洼地等生態,造成周邊居民的生活飲用水困難,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同時,磺廠坪礦業公司的選址存在污染地下水風險,且至今未建設水污染防治設施,潛在的污染風險和現實的環境損害同時存在。據此,一審法院判決磺廠坪礦業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履行重新申請環境影響評價的義務,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復、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的,不得生產;在判決生效后180日內,制定磺廠坪礦業公司洼地土壤修復方案并進行修復,逾期不履行修復義務或者修復未達到保護生態環境社會公共利益標準的,承擔修復費用991000元;在國家級媒體上賠禮道歉等。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三峽庫區飲用水資源的保護。磺廠坪礦業公司位于喀斯特地貌山區,地下裂縫縱橫,暗河較多,選址建廠應當充分考慮特殊地質條件,生產對周邊生態環境的影響。磺廠坪礦業公司與千丈巖水庫分處兩個不同的省級行政區域,導致原環境影響評價并未全面考慮生產對相鄰千丈巖水庫的影響。磺廠坪礦業公司在水污染防治設施尚未建成的情況下,擅自投入生產,違法傾倒生產廢水和尾礦,引發千丈巖水庫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本案結合污染預防和治理的需要,創新民事責任承擔方式,將停止侵害的具體履行方式進一步明確為重新申請環境影響評價,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復和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的不得生產,較好地將行政權和司法權相銜接,使判決更具可執行性,有利于及時制止違法生產行為,全面保護社會公共利益。
【點評專家】
張新寶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
【點評意見】
本案屬于典型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審理法院對已有的公益訴訟審判規則的把握和適用較為準確,并體現了一定的創新性。具體分析如下:第一,關于訴訟管轄規則。本案被告磺廠坪礦業公司地處湖北省建始縣,而因其違法行為遭受損害的千丈巖水庫位于重慶市巫山縣、奉節縣和湖北省建始縣交界地帶(被重慶市確認為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七條,以及《重慶市關于環境資源審判組織管轄環境資源案件范圍的暫行規定》可知,萬州區人民法院享有第一審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管轄權。第二,關于原告訴訟請求。鑒于磺廠坪礦業公司造成的現實環境損害與潛在的污染風險并存,本案原告重慶綠聯會主張之訴訟請求合法且合理。第三,關于民事責任承擔方式。法院根據事實和法律判決支持原告停止侵害訴訟請求,要求被告重新申請環境影響評價,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復和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的不得生產。這種將訴訟請求予以具體化的原告主張方式和法院判決思路,是值得后續相應案例予以思考和借鑒的,其能夠較好地實現司法權與行政權的銜接、配合,使判決更加具有可執行性。同時,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司法解釋第二十條規定的生態修復可以理解為民事責任承擔方式中恢復原狀的一種,即法院可以依法判決被告將環境修復到損害發生之前的狀態和功能,無法完全修復可準許采取替代性修復方式,并且法院可以確定被告不履行修復義務時應當承擔的修復費用(也可以直接判決被告承擔費用)。本案一審法院直接判處被告制定、實施生態修復方案,并在逾期不履行或修復不達標時承擔修復費用,符合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