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刑事判決書的名譽權與隱私權爭議——趙某訴曹某人格權糾紛案分析
近日,由國家法官學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編輯的《中國法院2023年度案例》系列出版,其中上海二中院的三件案件入選。本次重點討論的是趙某訴曹某人格權糾紛案((2021)滬02民終574號),該案關注在微信群中轉發刑事判決書是否侵犯他人名譽權和隱私權。
案件背景
趙某與曹某為同小區業主,因轉發趙某已被判刑的判決書而引發爭議。2020年6月,曹某在小區業主微信群中轉發了趙某因犯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判決書部分截圖。趙某認為此舉嚴重侵害了他的隱私權及名譽權,導致他身心受損,并請求賠償及公開道歉。曹某辯稱判決書為公開信息,且沒有對趙某造成損失。
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駁回了趙某的訴訟請求,趙某后向上海二中院上訴。二中院審理中,明確了兩個爭議焦點:一是曹某的行為是否侵犯了趙某的名譽權,二是是否侵犯了趙某的隱私權。
?關于名譽權,曹某轉發的內容為真實信息,并未捏造或惡意中傷,因此不構成名譽權侵權。?
關于隱私權,判決書作為公開信息已不具有私密性,且曹某的行為未構成對趙某私人生活的侵擾。
二中院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相關問題分析
在探討轉發刑事判決書與人格權保護時,社交媒體上的個人信息傳播引發新的法律挑戰。盡管犯罪記錄的公開性影響著個人重回社會的評價,但法律應對轉發行為設立限制。
名譽權與隱私權:公開的刑事判決書并不意味著隱私的完全消失。刑事判決書的散播可能造成對犯罪者的社會評價降低,但其傳播并不一定構成隱私的侵犯。
非典型信息處理者的責任構建:《民法典》對非典型信息處理者的規定較為寬松,其在處理個人信息時應進行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并在某些情況下享有免責權利。
個人信息主體權利:個人可以要求查閱、復制、更正和刪除個人信息,這些權利是保護個人信息的重要機制,但在信息傳播過程中仍存在挑戰。
總體而言,以上案例不僅揭示了法律在保護個人權利方面的復雜性,也強調了對信息處理者在社交媒體上的責任,需要更細致的法律框架來應對新時代的信息傳播及其帶來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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