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31 14:32:07 | 來源:中國法院網
(一)基本案情
2010年7月31日21時41分李福勝駕駛三輪車(后乘申請人趙春連)與被執行人張宇昊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趙春連腦外傷精神分裂,一級傷殘,喪失訴訟能力,經交管部門鑒定,張宇昊負事故全部責任。2011年3月,趙春連之夫李福勝代其向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張宇昊賠付趙春連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住院伙食補助等共計129萬余元。判決作出后,張宇昊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該調解書確定張宇昊分期給付趙春連各項賠償款共計90萬元。張宇昊于調解書作出當日給付趙春連20萬元,其后對剩余賠償款便不再按調解書繼續給付。故李福勝代趙春連于2012年7月23日向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院依法受理。
在執行過程中,法院及時發出執行通知并多次傳喚被執行人張宇昊,張宇昊拒不露面、隱匿行蹤,承辦法官多次到被執行人住所地查找張宇昊,亦未發現其下落。張宇昊名下的肇事車輛被依法查封檔案,但無法查找到該車,其名下七個銀行賬戶余額為零或只有幾十元錢,名下也無房產登記信息,案件未能取得實際進展。該案申請執行人趙春連喪失勞動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被執行人拒不執行的行為致使申請執行人一家的生活陷入困境。為維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法院加大了對被執行人張宇昊財產線索的查找力度,承辦法官先后到保險公司、銀行等機構查詢張宇昊的保險理賠金支取情況和資金往來狀況,發現張宇昊在二審調解后申請執行前將保險公司賠付的10萬元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理賠金領取但未支付給申請執行人。同時,發現其銀行賬戶雖無存款但之前每月有5000余元的流水記錄。查明上述情況后,承辦法官立即與被執行人張宇昊的父親取得聯系,要求張宇昊盡快履行義務,張宇昊父親聲稱張宇昊不在北京且其無能力履行,張宇昊本人則仍舊拒不露面。鑒于張宇昊轉移財產、規避執行的上述行為,依據法律有關規定,2014年10月18日,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將案件移送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立案偵查。
(二)執行結果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執行人張宇昊拒不露面,轉移財產,規避執行,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將案件證據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張宇昊主動交納10萬元案款,其被刑事拘留后,張宇昊親屬將剩余60萬元執行款交到法院,該案得以順利執結。同時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將張宇昊移送到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2015年2月4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張宇昊有期徒刑6個月,緩期一年執行。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因被執行人拒不執行而將其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典型案例。本案標的額較大,所以在考慮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情況下,二審法院調解書確定被告張宇昊分期履行。但被告張宇昊在調解書生效后并沒有積極的履行義務,無視法院判決,蔑視司法權威。申請執行人趙春連申請執行后,被執行人張宇昊又故意隱匿行蹤,轉移財產規避執行,主觀惡意明顯,并導致申請執行人因事故造成的損害進一步擴大,使其家庭生活陷入極度的困頓。在法官掌握被告轉移財產、規避執行的證據后再次要求被執行人履行義務,并告知其如果繼續規避執行將要承擔刑事責任,但被執行人依舊拒不露面,抗拒法院執行,無視司法權威。鑒于被執行人的上述行為,承辦法官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將其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的證據和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追究其刑事責任。最終在刑事處罰的威懾下,被執行人主動履行了判決義務,這也從另一個方面證明了其實際具有履行能力,被執行人張宇昊必將因其損害司法權威,妨害司法秩序的行為而付出沉重的代價。該案通過追究被執行人刑事責任,維護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捍衛了法律和司法的尊嚴,警示和威懾了所有意圖拒不履行義務,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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