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河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陸河檢刑不訴〔2024〕20號
被不起訴人羅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15231969********,*族,高中文化,自由職業,非中共黨員,戶籍所在地:廣東省陸河縣**鎮**居委****宿舍***房,現住陸河縣**鎮**小區*****房,無違法犯罪記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7月4日被陸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7月10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陸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羅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2024年6月23日晚22時許,被不起訴人羅某某在陸河縣**鎮***路一朋友家中飲酒后,于次日凌晨1時許,駕駛一輛車牌為粵N*****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往其位于陸河縣**鎮**小區的家中方向行駛,途徑陸河縣河田鎮南電小區路段時被陸河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查獲。經鑒定,羅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為161mg/100ml;經查詢,羅某某的準駕車型為C1。
本院認為,羅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鑒于羅某某犯罪情節輕微,系初犯,且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同時綜合其醉酒程度不高、駕駛的機動車類型為二輪摩托車、行駛時間不長以及案發后已認罪悔罪等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以及兩高、兩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第十三條的規定,對羅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陸河縣人民檢察院
????????????????????????????????????????202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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