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yǎng)能力和有扶養(yǎng)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yǎng)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xié)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在適用這一條時應注意以下幾點:(1)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是指繼承人沒有獨立的經濟來源或者經濟收入難以維持最低生活水平,并且因年老、疾病等無法從事勞動。(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不僅是指較多地照顧被繼承人的日常生活,還包括沒有照顧但提供較多生活費、生活資料等物質幫助。(3)并不是所有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都可以多分,只有對被繼承人的生活照顧較多的才可以多分,長期打罵、虐待、不盡扶養(yǎng)義務的,即使共同生活也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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