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子女應當先用父母的遺產清償債務,剩余的遺產再進行分配。清償債務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出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子女沒有清償義務,當然,子女自愿清償的除外。在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遺贈同時存在的情況下,應當先以法定繼承的遺產來清償債務,超過的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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