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條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有些老年人為了感謝繼承人以外的人對自己的長期照顧,承諾在自己去世后將房屋留給其居住。為了避免日后發(fā)生爭議,雙方最好簽訂書面的居住權合同。居住權合同的成立應當符合一般合同成立的基本條件,即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的一致意思表示。除此之外,居住權合同中需要盡可能地寫明當事人和住宅的具體信息,以及居住條件和居住期間,并進行登記。只有這樣,在發(fā)生爭議時才能將其作為支持自己主張的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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