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貶低他人人格,毀損他人名譽。例如,以暴力行為、語言、文字等方式進行侮辱。誹謗是指以書面、口頭等形式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的行為。行為人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jiān)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捏造、歪曲事實;(2)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3)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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