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婚姻無效,是指男女雙方結婚后因該婚姻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而自始不發(fā)生法律效力。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三種:一是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二是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根據(jù)醫(yī)學和科學發(fā)展證實,男女近親結婚很容易產生遺傳學疾病,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因此禁止近親結婚是古今中外法律的通例。三是未到法定婚齡,是指男女雙方未達到法律規(guī)定的可以結婚的最低年齡時,不得結婚,這主要是由婚姻關系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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