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點
根據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規定,海洋環境污染中的“污染物”不限于國家或者地方環境標準明確列舉的物質。污染者向海水水域排放未納入國家或者地方環境標準的含有鐵物質等成分的污水,造成漁業生產者養殖物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環境侵權責任。
相關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65條、第66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2017年修正)第94條第1項(本案適用的是2013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95條第1項)
基本案情
2010年8月2日上午,秦皇島山海關老龍頭東海域海水出現異常。當日11時30分,秦皇島市環境保護局接到舉報,安排環境監察、監測人員,協同秦皇島市山海關區渤海鄉副書記、紀委書記等相關人員到達現場,對海岸情況進行巡查。根據現場巡查情況,海水呈紅褐色、渾濁。秦皇島市環境保護局的工作人員同時對海水進行取樣監測,并于8月3日作出《監測報告》對海水水質進行分析,分析結果顯示海水pH值8.28、懸浮物24mg/L、石油類0.082mg/L、化學需氧量2.4mg/L、亞硝酸鹽氮0.032mg/L、氨氮0.018mg/L、硝酸鹽氮0.223mg/L、無機氮0.273mg/L、活性磷酸鹽0.006mg/L、鐵13.1mg/L。
大連海事大學海事司法鑒定中心(以下簡稱司法鑒定中心)接受法院委托,就涉案海域污染狀況以及污染造成的養殖損失等問題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的主要內容:(一)關于海域污染鑒定。1、鑒定人采取衛星遙感技術,選取NOAA衛星2010年8月2日北京時間5時44分和9時51分兩幅圖像,其中5時44分圖像顯示山海關船舶重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山船重工公司)附近海域存在一片污染海水異常區,面積約5平方千米;9時51分圖像顯示距山船重工公司以南約4千米海域存在污染海水異常區,面積約10平方千米。2、對污染源進行分析,通過排除赤潮、大面積的海洋溢油等污染事故,確定衛星圖像上污染海水異常區應由大型企業污水排放或泄漏引起。根據山船重工公司系山海關老龍頭附近臨海唯一大型企業,修造船舶會產生大量污水,船塢刨銹污水中鐵含量很高,一旦泄漏將嚴重污染附近海域,推測出污染海水源地系山船重工公司,泄漏時間約在2010年8月2日北京時間00時至04時之間。3、對養殖區受污染海水進行分析,確定了王麗榮等21人的養殖區地理坐標,并將上述當事人的養殖區地理坐標和污染水域的地理坐標一起顯示在電子海圖上,得出污染水域覆蓋了全部養殖區的結論。(二)關于養殖損失分析。鑒定人對水質環境進行評價,得出涉案海域水質中懸浮物、鐵及石油類含量較高,已遠遠超過《漁業水質標準》和《海水水質標準》,污染最嚴重的因子為鐵,對漁業和養殖水域危害程度較大。同時,確定呂金國等人存在養殖損失。
山船重工公司對《鑒定意見》養殖損失部分發表質證意見,主要內容為認定海水存在鐵含量超標的污染無任何事實根據和鑒定依據。1、鑒定人評價養殖區水質環境的唯一依據是秦皇島市環境保護局出具的《監測報告》,而該報告在格式和內容上均不符合《海洋監測規范》的要求,分析鐵含量所采用的標準是針對地面水、地下水及工業廢水的規定,《監測報告》對污染事實無任何證明力;2、《鑒定意見》采用的《漁業水質標準》和《海水水質標準》中,不存在對海水中鐵含量的規定和限制,故鐵含量不是判斷海洋漁業水質標準的指標。即使鐵含量是指標之一,其達到多少才能構成污染損害,亦無相關標準。
又查明,《鑒定意見》鑒定人之一在法院審理期間提交《分析報告》,主要內容:(一)介紹分析方法。(二)對涉案海域污水污染事故進行分析。1、對山海關老龍頭海域衛星圖像分析和解譯。2、污染海水漂移擴散分析。3、污染源分析。因衛星圖像上污染海水異常區灰度值比周圍海水稍低,故排除海洋赤潮可能;因山海關老龍頭海域無油井平臺,且8月2日前后未發生大型船舶碰撞、觸礁擱淺事故,故排除海洋溢油可能。據此,推測污染海水區應由大型企業污水排放或泄漏引起,山船重工公司為山海關老龍頭附近臨海唯一大型企業,修造船舶會產生大量污水,船塢刨銹污水中鐵含量較高,向外泄漏將造成附近海域嚴重污染。4、養殖區受污染海水分析。將養殖區地理坐標和污染水域地理坐標一起顯示在電子海圖上,得出污染水域覆蓋全部養殖區的結論。
呂金奎等79人訴至法院,以山船重工公司排放的大量紅色污水造成扇貝大量死亡,使其受到重大經濟損失為由,請求判令山船重工公司賠償。
裁判結果
天津海事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1)津海法事初字第115號民事判決:一、駁回原告呂金奎等50人的訴訟請求;二、駁回原告呂金國等29人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呂金奎等79人提出上訴。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津高民四終字第22號民事判決:一、撤銷天津海事法院(2011)津海法事初字第115號民事判決;二、山海關船舶重工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王麗榮等21人養殖損失共計1377696元;三、駁回呂金奎等79人的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呂金奎等79人應當就山船重工公司實施了污染行為、該行為使自己受到了損害之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并提交污染行為和損害之間可能存在因果關系的初步證據;山船重工公司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關于山船重工公司是否實施污染行為。呂金奎等79人為證明污染事實發生,提交了《鑒定意見》《分析報告》《監測報告》以及秦皇島市環境保護局出具的函件等予以證明。關于上述證據對涉案污染事實的證明力,原審法院依據呂金奎等79人的申請委托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該司法鑒定中心業務范圍包含海事類司法鑒定,三位鑒定人均具有相應的鑒定資質,對鑒定單位和鑒定人的資質予以確認。而且,《分析報告》能夠與秦皇島市山海關區在《詢問筆錄》中的陳述以及秦皇島市環境保護局出具的函件相互佐證,上述證據可以證實秦皇島山海關老龍頭海域在2010年8月2日發生污染的事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地把物質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環境,產生損害海洋生物資源、危害人體健康、妨害漁業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動、損害海水使用素質和減損環境質量等有害影響。”《鑒定意見》根據污染海水異常區灰度值比周圍海水稍低的現象,排除海洋赤潮的可能;通過山海關老龍頭海域無油井平臺以及2010年8月2日未發生大型船舶碰撞、觸礁擱淺等事實,排除海洋溢油的可能;進而,根據《監測報告》中海水呈紅褐色、渾濁,鐵含量為13.1mg/L的監測結果,得出涉案污染事故系嚴重污水排放或泄漏導致的推論。同時,根據山船重工公司為山海關老龍頭附近臨海唯一大型企業以及公司的主營業務為船舶修造的事實,得出污染系山船重工公司在修造大型船舶過程中泄漏含鐵量較高的刨銹污水導致的結論。山船重工公司雖不認可《鑒定意見》的上述結論,但未能提出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故對《鑒定意見》中關于污染源分析部分的證明力予以確認,并據此認定山船重工公司實施了向海水中泄漏含鐵量較高污水的污染行為。
關于呂金奎等79人是否受到損害。《鑒定意見》中海域污染鑒定部分在確定了王麗榮等21人養殖區域的基礎上,進一步通過將養殖區地理坐標與污染海水區地理坐標一起顯示在電子海圖上的方式,得出污染海水區全部覆蓋養殖區的結論。據此,認定王麗榮等21人從事養殖且養殖區域受到了污染。
關于污染行為和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王麗榮等21人在完成上述證明責任的基礎上,還應提交證明污染行為和損害之間可能存在因果關系的初步證據。《鑒定意見》對山海關老龍頭海域水質進行分析,其依據秦皇島市環境保護局出具的《監測報告》將該海域水質評價為懸浮物、鐵物質及石油含量較高,污染最嚴重的因子為鐵,對漁業和養殖水域危害程度較大。至此,王麗榮等21人已完成海上污染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證明責任。山船重工公司主張其非侵權行為人,應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山船重工公司主張因《鑒定意見》采用的評價標準中不存在對海水中鐵含量的規定和限制,故鐵不是評價海水水質的標準;且即使鐵含量是標準之一,其達到多少才能構成污染損害亦無相關指標。對此,人民法院認為: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明確規定,只要行為人將物質或者能量引入海洋造成損害,即視為污染;《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五條亦未將環境污染責任限定為排污超過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故,無論國家或地方標準中是否規定了某類物質的排放控制要求,或排污是否符合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標準,只要能夠確定污染行為造成環境損害,行為人就須承擔賠償責任。第二,我國現行有效評價海水水質的《漁業水質標準》和《海水水質標準》實施后長期未進行修訂,其中列舉的項目已不足以涵蓋當今可能造成污染的全部物質。據此,《漁業水質標準》和《海水水質標準》并非判斷某類物質是否造成污染損害的唯一依據。第三,秦皇島市環境保護局亦在《秦皇島市環保局復核意見》中表示,因國家對海水中鐵物質含量未明確規定污染物排放標準,故是否影響海水養殖需相關部門專家進一步論證。本案中,出具《鑒定意見》的鑒定人具備海洋污染鑒定的專業知識,其通過對相關背景資料進行分析判斷,作出涉案海域水質中鐵物質對漁業和養殖水域危害程度較大的評價,具有科學性,應當作為認定涉案海域被鐵物質污染的依據。
(生效裁判審判人員:耿小寧、唐娜、李善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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