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chǎn)損失的。
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免責條款無效,是因為法律對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給予特殊保護,如果允許免除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人身損害的責任,無異于縱容當事人利用合同形式對另一方當事人的生命進行摧殘,有違憲法原則。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chǎn)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則是因為這種條款嚴重違背了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如果允許這類條款存在,就意味著允許一方當事人可以利用這種條款欺騙對方當事人,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合同權(quán)益,這與《民法典》的立法目的是完全相違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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