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2024年12月17日上午,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原書記李建平執行了死刑。
法院查明,李建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長期大肆收受賄賂,挪用公款,并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涉案金額高達數三十億元,嚴重破壞了當地政治生態和經濟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李建平的犯罪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極壞,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判處死刑,并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體現了法律的嚴正性和公正性。
案件回顧
2022年9月7日,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和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李建平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李建平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后被駁回,維持原判。
專家解讀
李建平案是近年來查處的大案要案之一,充分彰顯了黨中央反腐敗的堅定決心。此案的嚴懲,不僅是對李建平個人犯罪行為的嚴厲打擊,更是對腐敗分子的一次有力震懾。
社會反響
廣大群眾對李建平被執行死刑表示強烈支持。紛紛表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凌駕于法律之上。此案的審判結果維護了社會公平正義,體現了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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