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被告人何某甲,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于江西省會昌縣,初中文化,農民,住會昌縣XXX鎮XX村XX排XX號。2021年11月11日被逮捕。現在押。
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贛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甲犯故意殺人罪、放火罪一案,于2022年8月22日以(2022)贛07刑初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何某甲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后,何某甲提出上訴。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于2023年3月6日以(2022)贛刑終123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本院核準。本院復核期間,根據被告人何某甲申請,通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江西朗秋(東鄉)律師事務所律師馮樹敏為其提供辯護。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復核,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律師意見。現已復核終結。
經復核確認:2021年9月,被告人何某甲的妻子汪某甲(被害人,歿年49歲)以何某甲經常對其毆打并沉迷賭博、夫妻感情破裂等為由,向江西省會昌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同年10月9日,法院送達傳票通知雙方10月28日開庭審理,何某甲遂萌生開庭前若對汪某甲勸和不成,則將其殺害并放火燒毀汪某甲父母房屋之念。同年10月27日18時許,何某甲駕駛摩托車攜帶匕首、菜刀及用油壺、雪碧塑料瓶裝的汽油,來到會昌縣XX鎮XX村XXX小組XX號汪某甲的父母家附近。后何某甲見汪某甲從外地趕回,遂打電話讓姐姐何某乙與他女兒何某丙前來勸和,何某乙的丈夫朱某甲與何某丙等人即前來勸說汪某甲不要離婚,何某甲亦隨后進屋。因何某甲不愿保證今后不再賭博,汪某甲即表示不同意跟其回家,朱某甲、何某甲等人隨后離開。當晚23時許,何某甲從摩托車上取出汽油并攜帶刀具進入汪某甲家東側廳,被汪某甲父親汪某乙(被害人,時年69歲)發現,何某甲遂持菜刀砍擊汪某乙頭部左側致其輕微傷,隨后在廳內潑灑汽油并點火。汪某乙大聲呼救,已經睡覺的汪某甲和母親劉某某(被害人,時年70歲)、妹妹汪某丙及弟媳羅某某等人分別從房內逃出,劉某某被燒至輕傷。汪某甲逃出大門時被何某甲抓住,何某甲持匕首捅刺其胸部、后腰等處數刀,致汪某甲心臟破裂死亡。接著,何某甲又向大門口車棚內的面包車等處潑灑汽油,點火后逃離,致車棚內的面包車、摩托車、棚上的光伏設施等財物被焚毀,財產損失共計72398.7元。
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抓獲被告人何某甲時扣押其作案工具匕首、打火機,從被害人汪某乙家東南側儲物間提取何某甲作案工具菜刀,從東側廳內提取的塑料壺燃燒殘留物等物證;民事起訴狀、法院傳票等書證;證人朱某甲、朱某乙、何某丙、何某丁、汪某丙、羅某某等的證言;被害人汪某乙、劉某某的陳述;尸體檢驗鑒定意見,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價格鑒定意見,提取的匕首刀刃上檢出汪某甲的基因型及刀柄上檢出包含何某甲、汪某甲的混合基因型,提取的菜刀刀刃、刀柄上檢出包含何某甲、汪某乙的混合基因型的DNA鑒定意見,提取的塑料壺燃燒殘留物及汪某甲尸體衣服、尸下水泥塊均檢出汽油成分的物證鑒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被告人何某甲亦供認。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甲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放火焚燒被害人房屋等財產,危及公共安全,其行為又構成放火罪,應依法并罰。何某甲因妻子要求離婚而故意將其殺害,犯罪手段殘忍,情節、后果嚴重,社會危害大,應依法懲處。本案雖因婚姻家庭矛盾引發,何某甲歸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但罪行極其嚴重,依法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復核階段辯護律師關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發,何某甲具有坦白情節等辯護意見成立,應予采納,但關于何某甲系主動投案,具有自首情節,要求對其從輕處罰等辯護意見不予采納。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五十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核準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贛刑終123號維持第一審對被告人何某甲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長 丁成飛
審判員 王婷婷
審判員 許 昱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四日
書記員 范 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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