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山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霍檢刑不訴〔2021〕1號
被不起訴人賀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24261974********,漢族,小學文化,無業,住霍山縣**鎮**市場(戶籍地霍山縣**鎮**村**組),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霍山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值班律師彭海濤,安徽自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霍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賀某某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被不起訴人賀某某為解決與被害人俞某某之間的感情糾紛,從霍山縣諸佛庵鎮來到衡山鎮**小區**棟**室,用所持有的電子鑰匙進入俞某某家中,準備和他商談,但俞某某不接其電話,賀某某遂用廚房的菜刀將家具、家電等物品多處砍壞。經鑒定,被毀壞的物品價值人民幣5559元。
2020年9月14日,被不起訴人賀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案發后,俞某某放棄賠償并諒解了賀某某。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賀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認罪認罰、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賀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六安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霍山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霍山縣人民檢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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